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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状告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的北京车主李刚,收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书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刚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一审相同: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性质确定为经营性收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2003年6月起,天津的每位机动车主在交养路费的同时就要再交一份通行费。对外埠进津车辆,在19个主要进市公路口单向收取“通行费”,俗称“进津费”,入境一次交一回,境内3日有效,超过3日,另行缴纳。在高速公路进市口收费站采用代收方式。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规费处副处长刘博告诉记者,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为解决交通基础设施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矛盾,针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全部由国家投入的基本状况,继上海等地后,也制定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相关政策,采取“一路一公司”分散经营管理的收费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通过合资、合作以及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路桥建设资金,重点对全市干线公路大规模新建、改建、扩建。
随着改造路段的增加,收费站随之增加。截至2002年底,由市政工程局监管的收费站已达40个。相对于区域空间狭小、路网密度大、收费路段间隔距离短的大城市而言,这种分散收费存在着站点设置多、布局不均衡、过往车辆需多次停车交费、一些车辆绕行收费站、影响车辆通行效率等矛盾。
为改变这种收费站点设置过多过密状况,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2003年5月,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天津市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进行改革,原有的各收费经营企业不再直接设站收费,撤销了上述的40个收费站,从6月1日起委托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对天津市和进入天津市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统收统还。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的有关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以及发布的《征收管理外地车辆办法》,即为引起法庭争议的两个文件,前者鉴于天津原有收费路段是由一些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经营,为使融资贷款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将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确定为经营性收费,经营年限定为25年(从200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后者规定“通行费”用于归还修建本市高等级公路、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的贷款或投融资。由此留下贷款修路项目、年限信息不公开的口实。
天津市政工程局的有关人士说,这两个文件是对“通行费”收费和监管的依据,并不违反国务院相关规定,并且坦言,把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称为“进津费”,以为是针对外埠车辆的歧视性政策,其实是一种误解。
尽管如此,在天津,对“通行费”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
“公路等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车主已交养路费,贷款修路的投资补偿应由政府‘埋单’,特别是天津正在加紧构建对外大交通体系,吸引外埠人流、物流,缩短城际距离,对外埠车辆收取‘通行费’,给天津的第一印象大打折扣,得不偿失。”南开大学交通经济研究所所长刘秉镰教授直抒胸臆。
经常驾车在天津市区中环线半径的王律师很不赞同“通行费”的均摊收取,“我没有使用外环线,你为什么向我收费?中环线是由政府投资修建的非经营性道路,是否这条路就属于搭车收费?”她建议,公平的办法是在大城市实行差异性收费。她甚而提出:做到绝对公平运作很难,在提高通行效率与收费公平之间,为不公平“埋单”的理应是政府,不能由市民承担。有的专家提出,采取市场化的手段,政府将道路畅通所带来的土地升值收入乃至其他收益用于投资补偿,对群众多予少取。
天津市政局的主要负责人也坦言,从理想状态上说,其实高速公路各段也都不应该收费,问题是,“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可行吗?”
广州 缴费不是问题
在广州,“进城费”的“学名”叫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百姓称为“次票”。相对应的是,本地车辆在年检前需一次缴清全年费用,所以又叫“年票”。
广州“次票”通行费按次征收,车辆进入一次缴纳一次。在市区留驻的,3天有效。广州市也规定,经常出入广州市区的外地车辆,可以选择购买“年票”或“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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