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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1日下午,杭州的朱先生驾驶锐志轿车途经艮山东路时,与方先生驾驶的桑塔纳2000发生碰撞,锐志轿车后门部位严重受损。杭州市交警支队江干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方先生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负事故全责。
“锐志轿车是后轮驱动的,被对方一撞,车子的安全性能受到了严重影响。”朱先生说,虽然车辆经修复可以正常驾驶,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都不可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样子,这辆2月份刚买的车其实已经贬值。今年6月,朱先生委托律师状告方先生,要求对方支付修理费、修车期间车辆租赁费以及12000元的车辆贬值费,共计23147.5元。这是浙江第一起车主向肇事方索赔贬值费的官司。
在日常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事故双方还没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随着私家车的普及,车主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问题必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记者就此话题采访了保险业、法律界的相关人士。
记者在采写这篇报道时获悉,文章开头提到的朱先生索赔贬值费一案在杭州市江干区法院调解下已结案,朱先生最终放弃了贬值费索赔。朱先生的代理人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王笑春律师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因为目前法律对交通事故引起的汽车贬值损失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他们还是放弃了索赔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日磐安县法院刚好审理了一起贬值费诉讼,下面是该案主审法官给我们发来的报道:
借用车辆受损,贬值赔偿万元
近日,磐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用车辆损坏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君强(借用人)赔偿原告陈志仙(出借人)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费用外,另行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费1万元。据悉,这是我省对于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第一个判例。
2005年12月18日,陈君强向陈志仙借用一辆3000型桑塔纳新轿车。当日下午,陈君强在驾车途中与一辆相向行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车辆严重毁损。事后陈君强对包括车辆维修等费用愿意赔偿,但拒绝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为此陈志仙一纸诉状将陈君强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因车辆毁损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万余,其中车辆减值损失4.5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口头约定,被告在借用车辆后负有妥善使用车辆并返还借用车辆的义务。因使用车辆不善造成借用车辆毁损,作为借用人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仍存在修复后不能恢复到原状所产生的减值损失,对贬值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车辆毁损程度和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情况,磐安县人民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保险公司:只负责合理修复的补偿
“如果车主能从肇事方获得一些赔偿,刚好弥补了交易的损失。”做二手车生意的王先生说,被撞过的车子,拿到二手市场肯定就卖不了好价钱了。有些小事故,可能只是把铁皮撞凹了,喷好漆外观上可能基本恢复,但是经过敲打的铁皮耐用性已经降低了,时间长了更容易烂掉。“在二手车交易中,车子一旦喷过漆价格就要相差几千元,撞得严重的话差几万元也是正常的。”所以他认为,不论事故大小,贬值都是客观存在的。但记者从几家保险公司了解到,当前的机动车保险中并没有车损引发的贬值费险种。
保险公司为何不为汽车的贬值损失买单?一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解释说,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负责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这位人士表示,如果保险公司额外增加这个赔偿项目,便与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定车辆贬值数额方面也很难把握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测量数据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都会有不同的差异。
记者了解到,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不利因素,早在2003年初,各保险公司就对保险条款做了相应的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赔条款的新规定。
法律界:是否赔偿意见不一
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观点。
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由于车辆贬值损失只是评估所得,并没有实际体现,所以又有观点主张只有在车辆发生交易后,车辆贬值损失才能反映出来,那么受害车主只能在交易后实际发生车辆减值损失时才能提出赔偿主张。还有些观点主张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应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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