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操作难题颇多 汽车三包仍在艰难酝酿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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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体:大 中 小】【日期:2005年8月31日】【编辑: 】 【评论】 【收藏】 |
转眼又到年中,讨论数年之久的汽车“三包”制度却仍然迟迟没有露面。过去的三个年头中,几乎每年都有“汽车三包年内出台”的消息传出,然而结果最终都是干打雷不下雨,到目前为止,“三包”政策仍然在艰难酝酿中。
根据记者掌握的信息,“包修、包换、包退”的措施虽然说起来容易,但真正具体执行起来牵涉问题甚多,因此“三包”到底何时能够出台,出台后能否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目前还很难确定。
“三包”究竟如何包?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虽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即“三包”草案)已经亮相,但对其公示意见的整理和修改仍在进行当中,相关程序还没有走完。同时,由于汽车车型种类多、差异化大,要确定统一的“三包”标准,难度也比较大。
记者获悉,这次的“三包”草案共有八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其中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万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
在“包修”方面,草案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其中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在“包退”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规定的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规定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所规定的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在“包换”方面,草案规定,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更换整车时,所发生的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由销售商承担。
具体操作难题多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三包”草案的条款相当详细,但其最终迟迟难以出台,是因为有多方面难题目前仍然难以解决。
首先是检测问题,由于汽车是一种动态商品,因此质量纠纷责任不容易界定。一旦车有了故障,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不经过专业权威机构的鉴定是很难说清楚的。检验机构是否权威中立,检验标准是否科学周密,直接决定着“三包”能否有效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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